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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行為,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107.5.21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登記之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並非證券交易,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應就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或取得成本之差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公司所掣發之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其交易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屬證券以外之財產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至於「新股權利證書」係公司在未完成新股變更登記前,因股東尚無法取得股票,公司會先印製「新股權利證書」,配發予股東以表彰其取得新股權利,俟新股依法完成簽證後,發行股票予股東。

該局舉例指出,A有限公司於103年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行股份尚未經主管機關或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先於104年印製「新股權利證書」代替應依法簽證始得發行之股票給股東甲君,惟甲君於同年間以每股成交價格150元,出售股票27萬股,成交價格4,050萬元,並由買受人於交割次日依稅率0.3%繳納代徵證券交易稅121,500元。因A公司印製之「新股權利證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該移轉股份核屬財產交易所得,乃按甲君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之差額3,780萬元歸課財產交易所得,除補徵綜合所得稅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投資人轉讓股份時,請注意所買賣之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誤繳證券交易稅卻又疏忽未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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