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11.26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數位轉型之目標,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可選擇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兩種抵減方式僅能擇一採用,而且各年度抵減金額均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前開租稅優惠,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內(以曆年制申報為例,申請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格式完成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須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該項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限申請一次,不得登錄修改;抵減方式於申報時擇定,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籲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及申報時,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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