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06.2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得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8年1月10日,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共5人,因故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乙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可於繳納期限前先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1/5)分單繳納1/5的遺產稅,經乙君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惟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者,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另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乙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仍應就分單差額80萬元負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將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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