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10.25新聞稿
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因屬保證金性質,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惟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並確實開立,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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