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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符合規定之遷冊行為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108.06.25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際上推動反避稅及反洗錢之趨勢下,已有部分國家宣布停止境外公司之註冊服務,並要求已設立之境外公司須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解散或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地區。順應此趨勢及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08年3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就我國公司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遷移註冊地之所得稅課稅作規定。

該局說明,財政部前揭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且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如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我國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但我國母公司與該境外子公司間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其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該局舉例,我國甲公司以持股100%方式投資A國之B公司,B公司再以持股100%方式轉投資C國之D公司,因A國之金融管理局宣布所有在A國註冊且不符合該國法規之公司,須於108年(西元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辦理解散或遷冊手續,故B公司以遷冊方式變更註冊地為E國,若該遷冊行為符合上開說明之要件,甲公司於B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辦理遷冊行為符合規定者並無課徵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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