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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財政部新聞稿

每年贈與子女現金需保留資金證明

財政部1070927新聞稿


李太太來電詢問:她和先生每年各贈與兒子現金220萬元,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3年後用兒子名義購置房產,是否會被視為贈與行為,補繳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若夫妻2人每人每年贈與子女現金220萬元,因贈與金額係在免稅額範圍內可免辦理申報,3年後該名子女銀行存款帳戶就有1,320萬元,用該名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時,為備稅捐機關查證其購屋資金來源,需保留贈與現金時存入相關資金流程等資料供查,以避免資金來源不明,被依相關規定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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