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929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名下農業用地贈與其子,於5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因買賣移轉除補繳贈與稅外,因該筆土地已無免稅規定之適用,尚須補繳遺產稅。
該局指出,為避免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人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如贈與行為時該贈與標的免課徵遺產稅,則可准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子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計入贈與總額,甲君死亡,如該筆農地於列管期間內仍作農業使用而且未移轉者,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惟如甲君之子於5年列管期間,將該筆農地出售,除該筆贈與之農地已無免課贈與稅之適用應補繳贈與稅外,尚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至所補繳之贈與稅,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受贈人如欲將受贈之農地移轉或作非農業使用,須俟5年列管期滿,以免遭追繳贈與稅及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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