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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107.10.18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給國外客戶,並應該客戶要求,將此機器留置國內供賣方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國內營業人於出售機器設備時,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如事後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並申報運送出口,賣方營業人已納之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營業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於106年5月向國內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300萬元(未含稅)並留置國內供甲公司產製A公司所訂產品,甲公司因出售之機器設備無實際出口,仍需申報106年5-6月營業稅銷售額300萬元、繳納營業稅15萬元。國外A公司於107年7月要求國內甲公司返還該機器設備並運送他國,則國內甲公司於107年9月5日將機器設備報關出口後,可於117年9月5日前檢附原買賣合約及出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原申報應稅銷售額300萬元更正適用零稅率,並退還或留抵營業稅額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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