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9.08.18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民眾若係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可向金融機構核對「海外交易年度所得明細表」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稅額,民眾若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取得海外股權者,於分配盈餘或出售股權時,亦應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及海外所得800萬元,惟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其查調所得資料並無前揭海外所得,僅就查得之所得資料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查調所得資料雖無海外所得項目,惟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投資海外股權或其他海外交易時,如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於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連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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