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鈞1131107撰文整理
台灣公司在海外提供技術服務收取技術服務費或授權專利權或智慧財產權向外國公司收取權利金,依外國當地稅法規定屬於應扣繳的所得而被外國公司扣繳稅款,能不能夠向台灣國稅局申請退稅?答案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
條件1: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列報包含該外國所得。
條件2: 取得同一年度國外納稅憑證[註1],外國納稅憑證年度須與台灣結算申報年度相同。
條件3: 在不超過該海外所得額(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的20%內申請退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賓之境外所得500萬元,但於申報時因尚未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爰自行繳納稅款400萬元(2,000萬元*20%)。嗣甲公司於114年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核算其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折合新臺幣為50萬元,爰向該局申請更正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項目,及退還溢繳稅款50萬元,經該局核算未超過112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予以核認所申請增列之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50萬元。
台灣公司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而繳納稅款,嗣後取得納稅憑證,可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之稅款。
[註1] 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依財政部93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300452930號令規定,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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