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12.11新聞稿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貨品,究竟該於出口時或實際銷售時列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物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5千1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核實認定,所以予以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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