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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107.10.16新聞稿


黃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於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公司所給付之醫療費用,是否需列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所給付之醫療費用,因係雇主依法必須負擔之費用,故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但如果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則屬「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繳稅,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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