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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權利金、勞務報酬、技術服務費、佣金予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公司之扣繳率整理

城鈞1130126繪表整理


營利事業跨國技術合作尋求資源互補在現今台灣的商業環境中已十分普遍,當台灣公司給付給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因所得定性、給付對象、有無租稅協定的差異而有不同的扣繳規定。以下將跨國合作常見的四種所得,權利金、勞務、技術服務,及佣金之扣繳規定整理如表格,讀者可依自身情形檢視有無節稅措施,有可退稅的記得要在期限內主動申請。



*符合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認定之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

         

註1 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免稅,免扣繳

註2 可申請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前給付先按總額之20%扣繳後再申請全額退稅

註3 可申請適用所25條第1項,將有效稅率自20%降至3%。核准前給付先按總額之20%扣繳後再申請退稅,可退扣繳稅款85%

註4 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境外提供者免稅,免扣繳


權利金除租稅協定外一般而言較無節稅空間,但假如可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規定,可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審核通過後取得免稅證,再憑免稅證向國稅局申請免稅。國稅局核准免稅前給付先按總額依法扣繳後再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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