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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最高可減除個人所得300萬元

109.03.23 - 城鈞問答


茲簡要列出常見問答。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問1: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可如何節稅?

答1: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2條及相關子辦法規定,符合條件之投資得減除個人綜合所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期間內,在同一年度以現金投資同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新臺幣100萬元,並自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日起,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

問2:什麼樣的公司符合條件?

答2:高風險新創事業,條件如下。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2年,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問3:公司如何申請核發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

答3:需注意設立起2年內的申請時效,並備齊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函

"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2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一、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營運計畫。三、股東名冊。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彙整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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