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0920新聞稿
張先生來電詢問:母親何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104年向保險公司購買10年期年金保險,後於107年死亡,保險公司返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670萬元,是否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被繼承人何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10年期年金保險,依保險契約書約定,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自要保人投保第10保單週年日屆滿日開始給付,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該保險契約即行終止。因何君107年死亡時,其投保之年金險尚未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故該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即被繼承人)何君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尚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所稱「人壽保險金額」,亦非屬保險法第135條之3所稱「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情事,故該筆年金保單價值670萬元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要保人在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後才死亡,保險公司依照年金給付將未支領之年金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其受益人領到的年金可不計入遺產,但實務上仍會審核要保人的投保動機,如發現有規避遺產稅事實,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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