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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應確實開立醫療收據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文章來源:財政部1070906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病患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如有收取其他自費收入者,業者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交付病患;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年因3C產品使用率增加,高度近視發生率不斷攀升,除銀髮族外,患者年齡有明顯下降趨勢,為改善視覺品質,患者選擇自費使用角膜塑型片、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或近視雷射等亦越來越多,惟眼科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該自病患收取之自費收入。該局近期查獲轄內某眼科診所(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人漏報向病患收取自費收入,遭調增收入補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眼科診所為病患換置人工水晶體等醫療行為所收取自付差額之自費收入,均應確實開立醫療收據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漏報遭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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