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7.12.11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承租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則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之代價,承租人代出租人所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扣繳稅款的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約定由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另須負擔房東甲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給付總額為34,056元【30,000÷〔1-(10%租金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以該給付總額計算之扣繳稅額為3,406元(34,056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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